・本補助辦法由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訂定,旨在減輕特定農業使用者的負擔。補助對象為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供農業使用,且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繳費人。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會主動寄發補助說明單,受補助者需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填報實際取用水量,以利計算補助金額。此補助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撥入水資源相關基金。
・對象(須符合):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取用水量供作農業使用(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為農業用水者);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依實際取用水量計算補助金額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結束後十日內送達補助說明單,補助對象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填妥實際取用水量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取用水量、用水標的異動時,應以書面告知中央主管機關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pw.hl.gov.tw/Detail/8556e87d989544ea9bf36d08dc84a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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