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的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提供多項扶助項目。這些扶助旨在給予緊急照顧,並協助家庭自立自強、改善生活環境。符合資格的家庭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以及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補助。申請人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超過一定標準,並具備配偶死亡/失蹤、離婚、家庭暴力受害者、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配偶服刑、跟蹤騷擾受害者或遭遇重大變故等特定情形之一。申請方式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項目的申請期限不同,部分可隨時提出。
・對象(須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申請人及受補助人,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須超過 183 日(初次申請者不受此限);新住民應具備合法之居留證件,且實際居住本市;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對象(符合任一):65 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家庭暴力受害者(持有法院核發之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或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認定);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跟蹤騷擾受害者(持有法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核發之保護令且仍在有效期限內);其他經本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最高補助 16,077 ~ 48,231 元(114 年標準)
・子女生活津貼:0-15 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 10 % 核發,114 年為 2,859 元
・傷病醫療補助(0-5 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自行負擔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費用)
・傷病醫療補助(本人及 6-18 歲子女或孫子女):自付達 30,000 元,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自行負擔就醫費用)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 6 歲子女或孫子女,補助私立立案幼托園所托育津貼,每人每月補助 1,500 元,每學期 9,000 元
・法律訴訟補助:家庭暴力及跟蹤騷擾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最高補助 50,000 元/件
・子女教育補助:詳細補助內容以各就讀學校規定為主
・創業貸款補助:詳細補助內容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之相關規定為主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補助(亞洲地區):覈實支付,每人最高補助 20,000 元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補助(非亞洲地區):覈實支付,每人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身分,應每年重新申請認定;符合本條例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應接受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經審核通過者,溯至文件備齊之當月生效;申請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應於區公所文到次日起 1 個月內檢附新事證向區公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跨年度申復者以新案辦理;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
最高120,000元
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特定情況為 3 個月內);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每年 6 月及 12 月提出申請;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他項目得隨時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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