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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永久居留條件放寬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為長期留用外籍優秀人才,政府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的相關規定。主要鬆綁內容包括彈性計算每年在臺居住期間,由現行每年 183 日改為平均每年 183 日。同時,縮短外籍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連續居留年限,並提供學位折抵年限的優惠。此外,也放寬了依親親屬的永久居留條件,且無須提供財力證明,以提升外籍人才長期留臺工作的誘因。
・對象(須符合):具備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身分,或為其依親親屬;平均每年在臺居住 183 日以上
・彈性計算申請永久居留之每年在臺期間:由每年 183 日改為平均每年 183 日
・縮短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在臺連續居留期間:維持現有連續居留 5 年,但在我國取得博士學位者可折抵 3 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 2 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可折抵 1 年
・縮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在臺連續居留期間:由連續居留 5 年縮短為 3 年;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合法居留 1 年即可申請;在我國取得博士學位者可折抵 2 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 1 年
・放寬依親親屬之永久居留條件:本人經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後,外國專業人才之依親親屬連續居留 5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依親親屬連續居留 3 年(或 1 年),且無須財力證明
・申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本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放寬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cp.aspx?n=A7C836C13205092B&s=85176E194E7C8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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