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即使土地用途和戶籍未變,新的所有權人仍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未依規定申請,土地將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導致稅負大幅增加。民眾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天前(即 9 月 22 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則自次年起適用。
・對象(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有變更(透過繼承、贈與、買賣或夫妻贈與等方式移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稅率由一般用地稅率(10‰~55‰)降至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申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88043 澎湖縣馬公市中興里治平路17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30-17:30
每年 9/22 前
資料來源:https://www.phtax.gov.tw/home.jsp?id=18&act=view&dataserno=11505290020&mserno=201707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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