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為其編制內教研人員提供多樣化的福利措施,涵蓋生活津貼、健康照護、急難救助及退休撫卹等面向。生活津貼包含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補助,旨在減輕教職員在人生重要階段的經濟負擔。健康方面則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及心理諮詢服務,關懷員工身心健康。此外,亦設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及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以應對突發狀況。對於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學校也提供完善的退休金與撫卹金制度,確保其退休生活與家庭保障。
・對象(須符合):國立臺灣大學編制內教研人員
・對象(符合任一):子女教育補助: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健康檢查:年滿 40 歲(含)以上之編制內教研人員;健康檢查:一級行政主管、名譽教授、編制內年滿 60 歲以上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退休:任職滿 25 年者;退休:任職滿 15 年,有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退休:任職滿 15 年,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退休:任職滿 15 年,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退休:任職滿 15 年,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 54 條之 1 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屆齡退休:教師任職滿 5 年且年滿 65 歲者;一般命令退休:教師任職滿 5 年且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一般命令退休:教師任職滿 5 年且有公保半失能以上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證明;一般命令退休:教師任職滿 5 年且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因公命令退休: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者(不受任職滿 5 年限制)
・結婚補助:2 個月本薪,需於結婚登記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生育補助:2 個月薪俸額(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平均數計算),若已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可請領差額
・子女教育補助:500 元 ~ 35,800 元
・眷屬喪葬補助:父母配偶死亡補助 5 個月本薪,子女死亡補助 3 個月本薪,需於眷屬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教職員健康檢查:每 2 年 1 次,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4,500 元,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檢查費用覈實補助
・一級行政主管、編制內年滿 60 歲以上教師健康檢查:每年 1 次,補助 4,500 元
・員工心理健康計畫:每人每年最高 4 次免費諮詢服務(50 分鐘/次)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3,000 元 ~ 10,000,000 元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傷病醫護貸款:最高 6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喪葬貸款:最高 5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災害貸款:最高 6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育嬰貸款:最高 60 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 12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產後護理貸款:最高 3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長期照護貸款:最高 60 萬元,需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退休金 - 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 - 任職 15 年以上者:可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 1/2 一次退休金與 1/2 月退休金
・退休金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一次退休金為(平均薪額+930元)×年資基數;月退休金為平均薪額×舊制核定年資百分比+930元
・退休金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一次退休金為平均薪額× 2 × 年資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 1.5 個基數);月退休金為平均薪額 × 2 × 新制核定年資百分比(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 2 %給與)
・撫卹金 -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任職 15 年以上者,加發月撫卹金
・撫卹金 - 因公死亡者:撫卹金給與擬制年資 15 ~ 35 年不等
・撫卹金 - 遺族月撫卹金:給與月數 120 ~ 240 個月不等
・申請:依各項福利規定,部分可透過人事室退撫保險組辦理,部分需透過相關網址線上申請或洽詢
・📍10617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生育補助若已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本表規定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facultyhandbook.ntu.edu.tw/07-12-FacultyBenefi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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