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其支出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這項扣除適用於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的特定醫療輔具,包含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以及預防壓瘡輔具等。無論是購買或租賃方式,只要檢附相關文件,即可核實列報。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獲核准,則可就超過補助的部分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此舉旨在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的醫療負擔,簡化報稅程序。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核實列報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包含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以及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申請: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辦理
・📍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13:30~17:30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5815c1aa7d847ba86e12b8f55f7f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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