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促進學術界與產業界的合作,特推出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此計畫旨在鼓勵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結合民間企業的需求,共同進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透過整合研發資源,發揮學術機構的研發能量,並培植企業的研發潛力與人才,進而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補助項目涵蓋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等,合作企業需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合款,並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申請方式為計畫主持人線上製作文件後,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件。
・對象(須符合):計畫執行機構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合作企業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申請案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核符合內部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款:補助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應編列管理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額之 15 %以上)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編列研究主持費、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25 %,且不得低於 250,000 元
・合作企業為 2 家以上者,各家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12.5 %
・整合型計畫且合作企業為 2 家以上者,各家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 25 %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作為出資: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 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配合款總和:得不受 25 %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20 %,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 250,000 元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授權年限:自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至多 3 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達計畫總經費 15 %以上者,授權年限:自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至多 7 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人文領域計畫,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20 %,且不得低於 200,000 元
・人文領域計畫且合作企業為 2 家以上者,各家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10 %
・人文領域整合型計畫且合作企業為 2 家以上者,各家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 20 %
・人文領域計畫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配合款總和:得不受 20 %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15 %,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金額不得低於 200,000 元
・申請:計畫主持人應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網站線上製作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 2 份函(含電子公文)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 2 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最高2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icd-rnd.ntunhs.edu.tw/p/404-1038-83002.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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