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旨在協助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而受害的民眾或其遺屬,減輕因犯罪造成的經濟負擔。補償金類型包含因死亡、重傷或性侵害等情況的一般補償金,以及針對我國國民在境外受害的「境外補償金」,和因急迫經濟需求提供的「暫時補償金」。其中,境外補償金總額為 200,000 元,暫時補償金最高可達 400,000 元。申請人需向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重傷或性侵害(適用於一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本人或犯罪被害人之遺屬等有急迫經濟需要(適用於暫時補償金);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以後死亡之遺屬(適用於境外補償金);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適用於境外補償金);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適用於境外補償金);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適用於境外補償金);屬於犯罪被害人遺屬,且為下列順序中最高順位者:父母、配偶及子女;其次為祖父母;再次為孫子女;最後為兄弟姊妹(適用於遺屬及境外補償金)
・境外補償金:總額 200,000 元
・暫時補償金:最高金額 400,000 元
・遺屬補償金:金額未列
・重傷補償金:金額未列
・性侵害補償金:金額未列
・申請:應以書面向犯罪行為發生地之審議會為之(一般補償金);應以書面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境外補償金)
・📍708203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臺南地檢署), 73048 臺南市新營區大同路76號 (新營辦公室)
・- 同一順序遺屬有兩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能協議者,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最高4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tnc.moj.gov.tw/297028/1078505/1078363/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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