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鼓勵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訂定本評核及獎勵辦法。此計畫透過每二年一次的績效評核,評估各機關在職業安全衛生策略、法制、執行成效、檢討分析及創新作為等面向的表現。評核結果達「良等」以上者可獲團體獎座,達「優等」以上者將函報行政院表揚,並有機會獲得獎勵金。其中,獲「特優」的機關可得 100,000 元,獲「優等」的機關可得 60,000 元,總獎勵金以 1,000,000 元為限,分配給評核成績前 30 %的機關。此外,承辦有功人員也會獲得敘獎,以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對象(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農業部、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環境部及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勞動部指定之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評核年度 5/31 前提交職業安全衛生執行績效書面報告;配合評核小組進行實地查核(若被選定)
・團體獎座(牌):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
・函報行政院表揚: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
・獎勵金:特優機關 100,000 元
・獎勵金:優等機關 60,000 元
・獎勵金:總額以 1,000,000 元為限,分配給評核成績前 30 %的良等以上機關
・人員敘獎: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其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可獲敘獎(特優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3 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 1 次;優等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2 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 1 次;良等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1 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 2 次)
・申請: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通知,於指定期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 本評核每二年辦理一次
最高1,000,000元
每年 5/31 前提交書面報告(評核年度)
資料來源:https://oli.tycg.gov.tw/cp.aspx?n=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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