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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115年度桃園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費用減免及免收

綜合津貼 桃園市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針對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的市民提供多項費用減免與免收措施。這些措施旨在減輕特定族群的經濟負擔,包括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因公殉職人員、百歲以上亡者、器官或遺體捐贈者,以及因遷葬或特殊困難經核准的家庭。此外,設籍於殯葬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的里民,或全程參與聯合奠祭者,也可享有部分費用減免或免收。非本市籍亡者在特定互惠或親屬設籍條件下,亦可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甚至享有免收或減收優惠。
・對象(須符合):亡者死亡時設籍於桃園市(本市籍亡者)
・對象(符合任一):亡者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亡者為因公死亡之軍公教人員、民防人員、義勇警察、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殉職人員;亡者死亡時年齡為 100 歲(含)以上;亡者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或遷葬補償費、救濟金;亡者為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亡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亡者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 1 年(含)以上之里民(未滿 1 歲死亡之嬰兒,依其法定代理人之設籍資料認定);亡者全程參加本市聯合奠祭;亡者為本市籍亡者或出生之嬰兒未設戶籍前死亡,且其法定代理人為本市市民,並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 7 日內辦理火化(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亡者為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亡者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亡者為本市各區列管禁葬公墓自行起掘遷葬至本市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亡者為非本市籍,但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互惠辦理;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且連續設籍本市 1 年(含)以上;無配偶及直系血親,由連續設籍本市 1 年(含)以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者,亦同;亡者為非本市籍,但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 5 年(含)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亡者為非本市籍,但為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亡者為非本市籍,且使用多元葬法專區
・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使用費:符合特定條件者免收費用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費:符合特定條件者免收費用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費:符合特定條件者減收 50 %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費:自行起掘遷葬者減收 10 %,最高減收費用以 10,000 元為限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特定互惠或親屬設籍條件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遷葬或已埋葬 5 年以上條件者,除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外,再減收 50 %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者免收費用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免收費用
・申請:應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或原受理機關申請
・- 同時符合多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funeral.tycg.gov.tw/infosite/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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