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提供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時,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服務。此項福利旨在減輕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而受到的財產價值影響。申請人需確保土地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已完成使用地編定,並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四項要件。申請時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經審查及勘查後核發證明書,憑此向稅捐機關辦理免徵。
・對象(須符合):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土地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土地依法得徵收;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且有移轉土地需要
・土地增值稅:符合條件的非都市土地在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經審認是否作公共設施使用且屬依法得徵收,並會同申請人及地政機關等實地勘查,於 30 個工作日內核發證明書
・📍95065 臺東市中興路二段七二九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國定例假日除外)
・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發證日起 8 個月;逾期失其效力。但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原證明內容已不符實際時,立即失效
資料來源:https://www.tttb.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F5D04E8C33D8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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