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人事處為縣府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提供一系列多元福利服務,涵蓋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健康檢查、親人過世、因公傷亡等人生重要階段。此外,也提供公教專屬的房屋及消費性貸款、團體保險、長期照顧保險、旅遊平安卡等金融與保險服務,以及未婚聯誼活動和員工租屋資訊,旨在全方位照顧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需求。
・對象(須符合):宜蘭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
・婚假:公務人員婚假 14 日,約聘僱人員婚假 8 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需檢附載明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結婚補助:補助 2 個月薪俸額(本俸),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須於結婚事實發生 3 個月內向服務機關申請,並檢附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配偶參加健保: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份依附加保;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 4 個月始可加保。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公務人員適用)、勞保健保及勞退 3 合 1 加保表(約聘僱人員適用)、戶口名簿影本 1 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產前(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檢)假 8 日,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第 1 次申請需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 5 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含例假日)內請畢。需檢附出生證明影本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書
・娩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檢)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以 12 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應一次請畢(可扣除例假日)。需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懷孕滿 0 週以上未滿 12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懷孕滿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滿 20 週以上未滿 48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需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應附註妊娠幾週)
・生育補助:補助 2 個月薪俸額(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須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申請。未滿 20 週早(流)產者不得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請領金額較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差額;自 2014 年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不得請領。需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文件或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1 份、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新生兒參加健保: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則須入籍滿 4 個月加保;外國人士須居留證滿 4 個月加保;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得擇保費較低之一方投保。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 1 份、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外籍人士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請領健保 IC 卡申請表 1 份
・育嬰留職停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以 2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年。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年資;得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繳費方式可選「按月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一經選擇不得變更。需檢附留職停薪申請書 1 份、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切結書等)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 60 %計算,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申請人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足歲以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自 2014 年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不得請領。需檢附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1 份、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 份、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育嬰留職停薪健保:可選擇續保、停保、轉出。續保由本府申報健保署核准後,由健保署開立繳費通知,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費;轉出者請持本府轉出表辦理依附其他眷屬加保。需檢附續保用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1 份、育嬰之兒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1 份;停保用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保、復保申報表 1 份;轉出用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 1 份
・子女教育補助:補助金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人子女須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且子女以未婚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上學期於 10/25 前、下學期於 4/10 前提出申請。排除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需檢附高中(職)以上學校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首次申請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健康檢查: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 1 次,最高 16,000 元;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 40 歲以上公務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最高 4,500 元;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實際從事外勤工作之未滿 40 歲人員每 3 年補助 1 次,最高 3,500 元。未滿 40 歲編制內公務人員、工友、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聘僱人員每 2 年 1 次給予公假 1 日;臨時人員每 3 年 1 次給予公假 1 日。需檢附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申請表
・喪假:父母、配偶死亡者給 15 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 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 5 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需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眷屬喪葬補助(生活津貼):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補助 5 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補助 3 個月薪俸額;(外)祖父母死亡補助 5 個月薪俸額(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須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申請。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需檢附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父母或配偶死亡給付 3 個月薪俸額;子女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死亡給付 2 個月薪俸額;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 12 歲死亡給付 1 個月薪俸額。須於眷屬死亡日起 10 年內申請。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需檢附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死亡證明文件、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眷屬健保退保:死亡眷屬如在本府加保者才需辦理退保。須於事實發生即可申報。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 1 份、死亡證明文件
・公傷假: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因公傷住院治療者,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需檢附公傷假請示單、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者應檢附位置關係圖、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者應加附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受傷慰問金依傷勢嚴重程度發給 3,000 元至 1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加 30 %;失能慰問金依失能程度發給 800,000 元至 3,0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 1,600,000 元至 6,000,000 元;死亡慰問金發給其遺族 3,0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 6,000,000 元。自得申請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 30 %。需檢附申請表 1 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
・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任職未滿 15 年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任職滿 15 年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殮葬補助費補助 7 個月本(年功)俸(薪)額。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需檢附公務人員撫卹事實表、公務人員死亡證明書、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等
・公保失能給付: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 36 個月、半失能者給付 18 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 8 個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 30 個月、半失能者給付 15 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 6 個月。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需檢附公教人員保險因公失能證明書、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
・公保死亡給付:因公死亡者給付 36 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 30 個月,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需檢附公教人員保險因公死亡證明書、公教人員保險一次死亡給付請領書、死亡證明文件、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
・築巢優利貸-公教員工房屋貸款:專案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 0.465 %機動計息(目前年息 1.310 %);貸款期限臺銀最長 30 年(最長不得逾 40 年),中信銀最長 35 年。活動期間為 2022/01/01 ~ 2024/12/31。有需求之同仁逕洽臺銀國內各分行或中信銀各分行辦理
・貼心相貸-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485 %(目前年息 1.33 %);貸款期限最長 7 年。活動期間為 2021/07/01 ~ 2024/06/30。有需求之同仁逕向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辦理,亦可透過線上申辦
・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保險: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之團體保險方案。活動期間為 2022/04/01 ~ 2023/03/31。有需求之同仁逕向中國人壽洽辦
・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由國泰人壽承作之長期照顧保險方案。適用對象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之父母)。活動期間為 2022/02/22 ~ 2025/02/21。有需求之同仁逕向國泰人壽洽辦
・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之國內外旅遊保險,承保範圍含意外身故給付、意外失能給付、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及個人賠償責任、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活動期間為 2023/01/01 ~ 2023/06/30。有需求之同仁逕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辦理
・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提供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退休人員及前開人員之眷屬健康檢查方案。活動期間為 2023/01/01 ~ 2025/12/31。需攜帶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或眷屬關係證明文件前往健檢
・未婚聯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聯合各機關辦理未婚聯誼活動,宜蘭縣政府與家庭教育中心不定期辦理「單身男女成長團體」、「單身者成長營」等活動
・房屋出租資訊:提供員工餘屋出租資訊,配合地方特考及高普考錄取人員分發作業時間,於每年 3 月及 10 月主動調查員工餘屋出租資訊。員工如有房屋出租需求,亦可填寫餘屋出租資訊表送本府人事處承辦人登錄。需檢附宜蘭縣政府員工現有餘屋出租資訊調查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租屋需求資訊:提供員工租屋需求資訊,於員工就職報到時,主動調查有無租屋需求。需檢附宜蘭縣政府員工租屋需求資訊調查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申請:請洽宜蘭縣政府人事處福利科陳小姐
・📍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5:00
・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最高6,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personnel.e-land.gov.tw/cp.aspx?n=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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