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發布新規定,允許公務人員在依法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全額負擔並繳付退休撫卹基金或儲金費用。此舉能確保其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仍可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保障未來權益。公務人員可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此辦法適用於新申請、已在留職停薪中尚未復職,或曾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已復職的三類人員,需填具選擇書向服務機關辦理。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
・對象(符合任一):於 2026/05/27 銓敘部令釋發布後,始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於 2026/05/27 銓敘部令釋發布前已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於該令釋發布後尚未回職復薪者;於 2026/05/27 銓敘部令釋發布前曾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已回職復薪者
・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併計:公務人員可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以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遞延繳付:選擇遞延 3 年繳付者,可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 3 年期滿時開始繳付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
・提前繳付:於遞延 3 年期滿前,自願提前繳付時,僅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
・三類人員一次繳付:曾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回職復薪者,可申請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申請:填具選擇書後交由服務機關彙辦
・一經選擇繼續繳付或停止繳付,不得變更。育嬰(孫)留職停薪期滿後,接續於同一服務機關以同一事由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期間不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三類人員不適用遞延繳付規定
一類人員:於申請留職停薪時;二類及三類人員:2026/05/27 ~ 2026/08/26
資料來源:https://law.exam.gov.tw/NewsContent.aspx?id=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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