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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相關津貼、給付及徵用補償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民防法旨在有效運用民間力量,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支援軍事任務。本法提供多項福利與補償,包括參與民防團隊訓練、演習及服勤人員可獲得膳宿、交通工具或代金,以及津貼。若因執行任務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可依規定請領醫療費用、身心障礙給付或撫卹金。此外,在戰時或事變時,經主管機關徵用或徵購的土地、物資及操作人員,亦可獲得相應的補償金或報酬。這些福利旨在保障民防人員及其家屬的權益,並確保國家在緊急情況下能有效動員民間資源。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人民;依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並因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其土地、土地改良物、搶修/運輸工具及其操作人員,或急救醫療藥品醫材及其他民防必需物資,於戰時或事變時經主管機關簽發徵用/徵購命令
・參加服勤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膳宿及交通工具或代金:依實際需要供給
・傷病醫療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身心障礙給付(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一次給付 36 個基數
・身心障礙給付(中度身心障礙者):一次給付 18 個基數
・身心障礙給付(輕度身心障礙者):一次給付 8 個基數
・死亡撫卹金:一次給付 90 個基數
・徵用土地、土地改良物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規定辦理
・徵用搶修、運輸工具補償: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無標準者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徵用物資損壞補償金: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
・徵用操作人員補償:按徵用時其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
・徵購物資價款: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
・申請:相關給付由辦理機關(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公民營事業機構編組人員的差額補足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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