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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使用及優惠申請

醫療健康 宜蘭縣

【內容簡介】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提供多項殯葬設施服務,包含冷凍、停柩、禮堂、火化、納骨廊塔、公墓及自然葬等。民眾可依需求申請使用,並填寫相關資料。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所提供優惠條件,以減輕其經濟負擔。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亡者及申請人資料,並遵守相關使用規定。
・對象(須符合):需使用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提供的殯葬設施服務
・對象(符合任一):經核定為低收入戶;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冷凍庫使用
・遺體洗身、化妝、著裝服務
・化粧室場地使用
・入殮室使用
・遺體靈柩停放
・停柩室冷氣費
・停柩室善後代處理費
・禮堂使用
・禮堂冷氣費
・守夜電費
・守夜冷氣費
・禮廳停柩區使用
・禮廳善後代處理費
・遺體火化服務
・撿骨再火化服務
・臨時寄骨服務
・骨灰再研磨服務
・納骨廊塔進塔服務
・納骨管理費
・納骨位換位登記
・牌位設置
・牌位選位費
・公墓埋葬服務
・公墓洗骨服務
・樹葬服務
・灑葬服務
・補發本所許可證影本
・閱覽及影印資料文件
・申請:請填寫殯葬設施使用申請書,並向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提出申請
・📍(264013)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蜊埤路27號
・🕒8:00 ~ 16:00
・遺體入館前財物需自行取回;遺體入館已腐壞者,貴所可拒絕洗身、化妝、著裝等服務;遺體安置冷凍室期限以 30 日為原則;靈柩停放停棺室期限以 10 日為原則;遺體送達停棺室後應於 24 小時內入殮;存放之靈柩、骨罈(甕)內確為相關文件所載亡者之單一遺體或骨灰(骸),且無放置危險物品;使用各項設施應遵守管理人員指導及許可時間;不得擅自改變設施,損壞需負賠償責任;出殯禮堂及停棺室使用後,花圈及什物由貴所僱工回收或清除;遺體火化時棺木內不得存有醫療器具或危險物品;火化用棺木限用板厚 3 公分,長寬高應以貴所規定之規格為準(棺木寬限 70 公分,高限 60 公分);使用火化設施,家屬應於所方許可之火化時間提早 20 分鐘到達,逾時 15 分以上則取消當次使用權;遺體火化後,倘發生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火化遺體或撿骨、納骨過程中,如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損害時,概與貴所無關;撿骨或廕屍再火化,家屬應自備木、紙製容器或棺木;遺體火化後願依貴所規定期限內領回骨灰骸(甕)自行處理,骨罈(甕)由申請人自備,寄存貴所之骨灰罈(甕)除依規定尺寸外,並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安奉完成;使用墓地願依貴所規範造設墓基,造墓時應先行知會所方管理人員至現場確認後始動工;公墓墓基使用以 10 年為限,僅供埋葬屍體,不得埋葬骨灰或骨骸,期限屆滿前應自行申請起掘、撿骨,該墓基無條件歸還並清理復原;樹葬、灑葬採循環使用,樹葬期限以 3 年為限,屆滿回歸自然;實施灑葬,應於灑葬區實施骨灰拋灑,採不立墓碑、不選位、不立牌方式回歸大自然,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本所禁止懸掛輓額(聯);甲、乙、丙級禮廳停柩區使用僅提供後半段空間做法事使用,如提前移柩需以禮廳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代辦業者須負連帶保證責任,倘有違反規定,代辦業者除願被沒收保證金外,並暫停至所代辦殯葬設施業務 1 至 6 個月。

資料來源:https://fuyuan.e-land.gov.tw/News.aspx?n=6275&sms=1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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