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的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特別訂定此獎勵原則。現職公教人員若年度內志願服務時數達到 30、60 或 100 小時,可分別獲得嘉獎或記功。退休公教人員則依服務時數達 300、500 或 800 小時以上,頒授不同等級的志工榮譽獎狀。申請人需在年度結束後或次年 3 月底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透過服務機關學校辦理。
・對象(須符合):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同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總時數達獎勵標準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30 小時:嘉獎 1 次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60 小時:嘉獎 2 次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100 小時:記功 1 次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頒授三等志工榮譽獎狀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500 小時以上:頒授二等志工榮譽獎狀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800 小時以上:頒授一等志工榮譽獎狀
・申請:現職公教人員檢附申請表及佐證資料,送交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公教人員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檢附申請表及佐證資料逕送本府人事處核辦
每年年度結束後(現職人員)或次年 3 月底前(退休人員)
資料來源:https://pwbrmo.kcg.gov.tw/News.aspx?n=327EC4F38AEA5345&sms=A15D16624A2CDF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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