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維護原住民身分權益,針對依據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取得身分,但姓名未符合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氏的族人,發布此宣導。依 113 年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身分法,若未依規定變更姓名,將喪失原住民身分,進而影響國民年金、特考資格、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健保補助、住宅修繕補助、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多項權益。符合條件的族人,應攜帶相關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將姓名改為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姓,以保有原住民身分及相關福利。
・對象(須符合):依據原住民身分法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收到戶政事務所寄發之信件通知者
・維持原住民身分:避免因姓名不符規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保有相關權益:持續享有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健保補助、住宅修繕補助、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權益
・申請:請攜帶應備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居住國外者可洽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
・📍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所本部) 833173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96號;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大樹辦公處 840010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158號
・🕒週一到週五 08:00 至 17:30 (中午彈班人力有限,暫不受理改姓、改名、更正案件、統號變更、傳真及到府服務、門牌、國籍案件);週六彈性上班時間 09:00 至 12:00 (僅限所本部且部份項目不受理,請來電洽詢)
・若不申辦,戶政事務所將依法書面催告,經催告仍未申辦者,將廢止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經廢止後仍可隨時再申辦取得,但喪失期間之原住民族權益會受影響;傳統名字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之「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名字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