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提供多項補助,協助其度過難關。補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身心治療與諮商、訴訟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子女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等。申請對象為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的家庭暴力被害人,且需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實際需求。部分補助項目設有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並要求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申請人需在各項費用發生或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
・對象(須符合):經主管機關評估因遭受家庭暴力致有實際需求者;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高雄市;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者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高雄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補助 3 個月,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
・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個別):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特殊情況得補助至 20 小時),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二人以上):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特殊情況得補助至 20 小時),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0 元(特殊情況得補助至 100,000 元),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
・安置費用(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特殊情況得補助至 28 日)
・安置費用(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特殊情況得補助至 6 個月)
・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房屋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與親屬同住且每月租金超過 5,000 元者,每一親屬每月得增加補助 1,000 元,並以增加補助 2,000 元為限);租屋衍生費用最高補助 5,000 元(限租賃期間第一個月因押租金或家居用品等所生之費用),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且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經主管機關評估有租屋需求
・子女生活費用:每月補助被害人每一子女當年度基本工資之十分之一,最長補助 6 個月,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且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
・兒童托育費用(托育):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且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被害人為未成年者不在此限)
・兒童托育費用(臨時托育):每人最長補助 50 小時,每小時補助金額以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計,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限制,且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被害人為未成年者不在此限)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依主管機關評估核定
・申請:請以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80272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各項補助應於受暴事實發生、就診、身心治療結束、提起訴訟、委任律師、庇護安置、租賃關係發生、托育事實發生或費用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兒童托育費用應優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津貼,不足部分可申請差額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afesex.kcg.gov.tw/cp.aspx?n=54EB02A8A30FA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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