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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00元→112年度高雄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醫療健康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性侵害被害人多項補助,旨在保障其權益。補助對象為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的非本國籍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項目涵蓋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扶助以及安置費用。各項補助金額與期限依個案評估及相關規定核定,例如醫療費用最高補助 5,000 元,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 2,400 元。申請人需在各項費用發生或事件結束後六個月內,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且不得重複領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
・對象(須符合):性侵害被害人;設籍高雄市,或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
・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
・個別心理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
・二人以上心理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
・訴訟費用(第一審):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二審):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三審):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每案最高各補助 50,000 元
・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3,000 元
・委任律師撰狀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8,000 元
・律師費用總額(刑事案件):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 元
・律師費用總額(民事事件):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
・律師費用總額(併有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者):最高補助 150,000 元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高雄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補助 3 個月
・安置費用(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8 日)
・安置費用(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6 個月)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依實際支出覈實補助
・申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
・📍80272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評估同意者,被害人之實際照顧者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亦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申請。代理申請人不得為加害人。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 醫療費用:自該次就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自心理復健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訴訟費用:自提起訴訟之日起至每一審級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律師費用:自委任之日起至每一審級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自受害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安置費用:自主管機關庇護安置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自費用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fesex.kcg.gov.tw/cp.aspx?n=125D2E9E5AD3EA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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