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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的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訂定此獎勵原則。現職人員依年度服務時數可獲嘉獎或記功,例如服務達 30 小時嘉獎 1 次,達 100 小時記功 1 次。退休人員則依累積服務時數頒授志工榮譽獎狀,如達 300 小時以上頒授三等獎狀,達 800 小時以上頒授一等獎狀。現職人員需於年度結束後向所屬機關學校申請,退休人員則需於次年 3 月底前透過原服務機關學校送件至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核辦。
・對象(須符合):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30 小時,嘉獎 1 次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60 小時,嘉獎 2 次
・現職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100 小時,記功 1 次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頒授三等志工榮譽獎狀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500 小時以上,頒授二等志工榮譽獎狀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總時數達 800 小時以上,頒授一等志工榮譽獎狀
・申請:現職公教人員送交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公教人員由原服務機關學校逕送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核辦
・獎勵標準以同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總時數計算

【期間】

現職公教人員:年度結束後;退休公教人員:次年 3 月底前

資料來源:https://smland.kcg.gov.tw/CL/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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