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若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應負賠償責任人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可暫時免繳納訴訟費用。此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能暫時免繳納執行費。這項措施旨在減輕詐欺犯罪被害人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的經濟負擔,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
・對象(須符合):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或者提起上訴;聲請強制執行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暫免繳納執行費
・申請: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或執行費
・📍820001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341 號
・🕒週一至週五8:00至12:00、13:30至17:30
資料來源:https://gsland.kcg.gov.tw/News_Content/846/21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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