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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及減免措施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提供多項回饋及減免措施,旨在減輕市民辦理身後事的經濟負擔。這些措施涵蓋殯儀館設施、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區的使用費用,依往生者設籍地區、身分(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現役軍人、公教人員等)或特殊情況(如因公殉職、重大事故、檢察官偵查需要)提供免費、減半或部分減免的優惠。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向殯葬管理處或區公所辦理。
・對象(符合任一):往生者設籍高雄市三民區本元里、本館里、本和里、鼎金里、鼎西里及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設籍高雄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設籍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文武里、仁福里、灣內里、後安里等五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設籍高雄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設籍高雄市大社區中里里、觀音里等二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設籍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德松里、東林里、西林里、芋寮里、三德里、新莊里、仕和里、仕隆里、仕豐里、橋頭里等十一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往生者自殯葬管理處領屍入殮室至火化,於 72 小時內處理完畢;往生者先行火化再公祭;往生者於農曆七月期間使用禮廳場地;往生者設籍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等三區之居民,並具原住民身份;往生者為設籍或駐防高雄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且因公殉職;往生者為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且因公死亡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往生者為設籍高雄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往生者為高雄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或仁愛之家公費家民;往生者為高雄市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往生者為高雄市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但生活確實困苦;往生者因特殊或重大事故致死,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往生者因檢察官偵查需要,暫不殮葬;往生者為設籍或駐防高雄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且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往生者為高雄市公教人員,且因公死亡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往生者為全國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且須持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往生者為高雄市仁愛之家公費家民;往生者為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公有地起掘之無主骨灰(骸),且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亡者設籍里在使用之公立納骨塔或鄰近之里,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高雄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且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之公立納骨塔;配合高雄市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39 條(遷葬)規定起掘之骨灰(骸),且存放於高雄市公立納骨塔;亡者設籍區在使用之納骨塔或鄰近之區,且連續設籍四個月以上;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高雄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且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外之其他公立納骨塔;亡者非設籍高雄市,而其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設籍高雄市,並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非設籍高雄市之亡者與設籍高雄市之申請人間有民間習俗上之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關係,且經主管機關許可;亡者設籍外縣市;往生者設籍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中華里、考潭里、仁慈里、仁和里、八卦里、八德里、五和里、高楠里等九里;往生者設籍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翠屏里、神農里、保安里、大社里、保社里、嘉誠里等七里;往生者設籍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中崎里、筆秀里、頂鹽里、甲南里及甲北里等六里
・第一殯儀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六里者免費
・第一殯儀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十七里者減半收費
・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五里者免費
・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四里者減半收費
・第二殯儀館(大社分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二里者免費
・第二殯儀館(橋頭分館)設施使用:設籍特定十一里者免費
・冷凍室、停柩室使用:自本處領屍入殮室至火化,72 小時內處理完畢者減半收費
・骨灰罐臨時暫厝區使用:先行火化再公祭者,15 日內免收暫厝使用費
・特甲乙丙種禮廳場地使用:先行火化再公祭者減半收費(不含冷氣空調),以一場次為限
・禮廳場地使用:農曆七月期間減半收費(不含冷氣空調)
・公墓使用費:設籍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等三區之原住民免收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因公殉職者免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公死亡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免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者免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或仁愛之家公費家民者免費
・公立殯葬設施(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樹灑葬區)使用:本市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免收
・公立殯葬設施(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樹灑葬區以外)使用:本市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減半收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本市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而生活確實困苦者減半收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特殊或重大事故致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按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費收取
・殯儀館屍體冷凍室使用:因檢察官偵查需要,暫不殮葬者,於檢察官命暫不殮葬期間免收使用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者免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本市公教人員因公死亡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免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全國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免費(樹灑葬仍維持半價)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本市仁愛之家公費家民免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免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公有地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者免收使用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特殊或重大事故致死者減半收費(按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費收取)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亡者設籍里在使用之公立納骨塔或鄰近之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 50 %計收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本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之公立納骨塔者,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 50 %計收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配合本市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39 條(遷葬)規定起掘之骨灰(骸),存放於本市公立納骨塔時,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 50 %計收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亡者設籍區在使用之納骨塔或鄰近之區連續四個月以上者,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 70 %計收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本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外之其他公立納骨塔者,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 70 %計收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亡者非設籍本市,而其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設籍本市並申請使用者,以市民價收費
・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使用:非設籍本市之亡者與設籍本市之申請人間有民間習俗上之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關係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市民價收費
・公立公墓使用:亡者設籍外縣市者,按所埋葬行政區公立公墓本市市民收費標準之六倍計收(樹灑葬亦適用)
・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神主牌位使用:亡者設籍外縣市者,按所使用行政區公立納骨塔本市市民收費價格加計 50 %計收
・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使用:設籍仁武區竹後里、中華里、考潭里、仁慈里、仁和里、八卦里、八德里、五和里、高楠里等九里者,按百分之七十收費
・第二殯儀館(大社館)設施使用:設籍大社區三奶里、翠屏里、神農里、保安里、大社里、保社里、嘉誠里等七里者,按百分之七十收費
・第二殯儀館(橋頭館)設施使用:設籍橋頭區橋南里、中崎里、筆秀里、頂鹽里、甲南里及甲北里等六里者,按百分之七十收費
・申請:請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服務中心、各分館或所轄行政區公所、納骨塔辦理
・📍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
・🕒- 服務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 AM 08:00~12:00 PM 13:30~17:30
・- 上述回饋里免費及減半收費,若使用冷凍室超過 15 日或停柩室超過 10 日,其超過日數按一般市民原價加倍收費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mso.kcg.gov.tw/cp.aspx?n=4C5D7768214B8D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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