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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醫療輔具租賃支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特定醫療輔具的支出,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項扣除額適用於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若已申請政府補助並獲核准,可就超過補助的部分檢附審核結果及收據影本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核實扣除。這項規定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醫療輔具負擔。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醫療輔具;購買或租賃的輔具須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辦法所列之醫療輔具(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醫療輔具,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醫療輔具租賃或購買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核實扣除
・申請: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辦理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863&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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