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推出「嘉義市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計畫,鼓勵影視業者至嘉義市取景拍攝原創音樂影像,以行銷城市意象。本計畫補助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的公司或行號,其音樂作品須為原創且擁有合法版權,並需全片於嘉義市內拍攝,且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每案最高可獲補助總製作成本的 50 %,上限為 3,500,000 元。申請者需備妥申請文件審查表、企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紙本及電子郵件方式送件至文化局。審查會議於每年 2、4、6、8、10 月舉行,申請者需留意各梯次收件截止日。
・對象(須符合):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音樂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音樂作品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本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
・音樂影像(Music Video)拍攝補助:全案預算金額上限 3,500,000 元
・音樂影像(Music Video)拍攝補助:個別受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 50 %為限
・申請:將申請文件一式 8 份寄達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檔案寄達承辦人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60081 嘉義市忠孝路275號
・🕒09:00 ~ 17:00(週二 ~ 週日)
・申請文件寄送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前送達;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補助之日起 30 日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書之簽訂;受補助者契約期限得申請展延,惟最遲仍應於簽約日起 1 年內完成並辦理結案,逾期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最高3,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