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推動音樂影像拍攝,鼓勵影視業者到嘉義市取景拍攝影片,提供音樂影像拍攝補助。申請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且音樂作品須為原創並擁有合法版權,影片需全片在嘉義市內拍攝,並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製作成本的 50 %為限,全案預算上限為 350 萬元。申請者需提交申請文件至文化局,並經審查委員會審議。
・對象(須符合):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音樂作品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音樂作品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嘉義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包括種族、族裔、宗教、健康狀況、年齡、階級、性取向和性認同等層面,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而使其心理不適
・音樂影像(Music Video)拍攝補助:全案預算金額上限 3,500,000 元
・個別受補助金額: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 50 %
・影片製作完成期限: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 1 年內
・申請:將申請文件一式 8 份寄達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檔案寄達承辦人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60081 嘉義市忠孝路275號
・🕒09:00 ~ 17:00(週二~週日)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補助之日起 30 日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書之簽訂。企劃書各項內容變更以 3 次為限(含 1 次延期),每次均須經過本局審查同意。
最高3,500,000元
即日起至本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使用完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