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計畫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管理,利用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提供補助給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項可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觀護及更生保護、法治教育宣導、弱勢族群犯罪防治、婦幼保護、毒品防制與戒癮治療等相關業務。符合資格的團體或地方政府需檢附執行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會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會議進行審查。
・對象(須符合):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 20 %(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除外)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
・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保法第 29 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法治教育宣導
・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人事薪資: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20,000 元,且不得超過該計畫人事薪資的 60 %(限因申請計畫而新增且屬計畫核心工作內容者)
・申請:檢附相關文件向檢察機關申請
・補助款不得用於興建、購置或維修辦公房舍、購置、維修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房租、水電費、瓦斯費及通訊費用、人事薪資及加班費(特定條件除外)、其他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slc.moj.gov.tw/293537/293601/293603/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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