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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000元→115年度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青年發展事務

財經金融 花蓮縣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提供補助,鼓勵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學生社團、自治組織及民間團體,在花蓮縣推動青年事務發展。補助對象為在花蓮縣從事青年事務工作、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的學校及團體。學校單位每案最高補助 800,000 元(總經費 70 %),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每案最高 30,000 元(總經費 50 %),民間團體每案最高 25,000 元。申請單位需在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於花蓮縣從事推展本縣青年事務工作、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或經本府、中央核准立案之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團體
・對象(符合任一):經前項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
・學校單位補助:每案以計畫總經費 70 %為上限,最高 800,000 元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學生自治組織辦理活動補助:每案以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最高 30,000 元
・民間團體補助:每案最高 25,000 元
・補助次數: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 2 案為上限
・由學校代為申請補助之案件:以 3 案為上限
・不予補助項目: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摸彩品或具此等性質之項目
・不予補助項目:服裝(含衣帽服飾、鞋子)
・不予補助項目:聚餐性質或雜支等項目
・不予補助項目:設施設備或硬體建設等資本門項目
・申請: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970019 花蓮市海岸路 17 號
・接受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字樣;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字樣;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說明;補助案件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金額/折扣】

最高8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ydc.org.tw/zh-hant/system/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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