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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000元→115年度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事務補助

財經金融 花蓮縣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提供青年發展事務補助,旨在推動花蓮縣青年事務發展,提升在地產業競爭力。此補助對象為於花蓮縣從事青年事務推展、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企業轉型協助、空間設備提供、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服務的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以及經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補助項目涵蓋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人才培育、展會參與等活動。學校單位每案最高可獲 800,000 元,學生社團最高 30,000 元,民間團體最高 25,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交計畫書。
・對象(須符合):於花蓮縣從事推展本縣青年事務工作、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或經本府、中央核准立案之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團體;經前項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
・對象(符合任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於花蓮縣辦理具青年多元發展性質之人才培力、公開競技、公共展演、體驗學習、議題倡導或其他經本府認可之團體活動(包含但不限於社團幹部培訓營隊、講座課程、各式競賽、成果發表等),並應由學校代為來函申請補助
・學校單位補助:每案以計畫總經費 70 %為上限,最高 800,000 元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學生自治組織辦理活動補助:每案以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最高 30,000 元
・民間團體補助:每案以 25,000 元為上限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補助 2 案為上限
・由學校代為申請補助之案件:以補助 3 案為上限
・申請: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970019 花蓮市海岸路17號
・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接受補助案件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字樣;文宣資料應標明「廣告」字樣;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活動應於當年度 12/25 前完成核銷;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不予補助項目包含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摸彩品、服裝、聚餐性質或雜支、設施設備或硬體建設等資本門項目

【金額/折扣】

最高800,000元

【期間】

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ydc.org.tw/resource/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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