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為促進花蓮縣青年事務發展,提升在地產業凝聚力與競爭力,提供補助給花蓮縣內從事青年事務推展、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企業轉型、提供企業服務或人才培育的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補助項目包含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資金媒合、人才培育、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或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競賽或展覽。學校單位每案最高可獲 800,000 元補助,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每案最高 30,000 元,民間團體每案最高 25,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於花蓮縣從事推展本縣青年事務工作、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
・對象(符合任一):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經花蓮縣政府或中央核准立案之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團體;經前述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
・學校單位補助:每案最高 800,000 元,以補助計畫總經費 70 %為上限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學生自治組織辦理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30,000 元,以補助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
・民間團體補助:每案最高 25,000 元
・補助次數: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 2 案為上限
・學校代為申請補助之案件(第三點第三款):以 3 案為上限
・申請: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970019 花蓮市海岸路17號
・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接受補助案件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字樣;文宣資料應標明「廣告」字樣;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 12 月 25 日前完成核銷;補助經費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者應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支用單據,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資料不實或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查核刪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最高8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ydc.org.tw/zh-hant/resource/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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