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是台灣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的法律框架。本法規定師資培育主要採自費方式,但也提供公費生制度及助學金,以充裕教師來源。此外,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的教師資格考試考生,中央主管機關可酌予補助報名費用。公費生畢業後需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助學金與公費的資格、數額及考試報名費補助的具體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對象(須符合):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教師資格檢定者
・對象(符合任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費生;符合助學金受領資格者;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且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考生
・公費生: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費,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助學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助學金,資格、數額等由主管機關另定
・教師資格考試報名費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可獲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申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需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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