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提供外國新聞機構駐華記者採訪證核發及相關協助服務,旨在簡化外國記者申請採訪證的流程,並協調其他政府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此服務適用於經外國合法設立之新聞機構指派,並駐中華民國(臺灣)報導時事及公共事務的全職或兼職記者。成功申請者將獲發採訪證,作為其在臺工作之身分證明,全職記者最長可獲 2 年效期,兼職記者最長 1 年。
・對象(須符合):由外國合法設立之新聞機構指派,報導時事及公共事務者;申請人須為駐中華民國(臺灣)之全職或兼職記者;申請人須經所屬新聞機構總部或其亞洲地區(中華民國(臺灣)除外)分社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經理或具同等職位者簽署指派函;指派函須載明媒體概況、聘用性質(全職或兼職)及聘用契約概況(含聘用期間、工作性質、工時等);(申請展延者)全職記者須提供前 2 年為所屬外國新聞機構撰寫之 10 篇已刊登新聞報導;(申請展延者)兼職記者須提供前 1 年為所屬外國新聞機構撰寫之 5 篇已刊登新聞報導;(申請展延者)須提供中華民國(臺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核發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無法提供之書面說明
・外國駐華記者採訪證:全職記者最長可核發 2 年,兼職記者最長可核發 1 年
・協助提供資訊:由外交部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提供
・申請:- 國外申請者:透過中華民國(臺灣)駐外代表處向外交部提出申請
・📍2, Ketagalan Blv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202, Taiwan (R.O.C.)
・- 採訪證僅作為持證人身分證明
資料來源:https://en.mofa.gov.tw/cp.aspx?n=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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