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民眾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的經濟負擔。本方案針對中、重度失能者或符合特定條件的既有住民,只要入住依法設立的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且當年度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即可申請最高 120,000 元的定額補助。若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則依實際入住月份按比例發給。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機構喘息服務期間不列計)
・對象(符合任一):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含)以上;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指補助年度 1 月 1 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者),且該期間延續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每人最高 120,000 元
・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每人最高 60,000 元
・若當年度累計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逐月檢核,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中重度失能者 10,000 元/月,既有住民 5,000 元/月)
・申請:採申請制,申請人逕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5:30
・補助金額採補助年度 1 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收件日期以本府實際收訖日為主。符合補助條件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完成後儘速發放補助款。申請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
最高120,000元
2025/07/01 ~ 2025/12/31;2026/01/01 ~ 20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