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交換中心針對99年度(2010年)「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的參與醫院,提供持續互通保證金的退還。符合資格的醫院需與該中心完成介接,並簽訂契約屆滿一年。醫院須檢附公文、申請表、佐證資料及保證金收據正本,以掛號方式寄送至衛生福利部進行書面審查。若符合99年度各類電子病歷的互通係數要求,保證金將獲退還。建議醫院於102年4月(2013年4月)後再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99年度與本署簽定「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契約屆滿一年之醫院;與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完成介接者
・退還持續互通保證金:符合99年度各類電子病歷之互通係數要求者
・申請:醫院檢附公文及申請資料,密封掛號寄送本署進行審查。來文信封請註明「99年度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退還醫院持續執行互通之保證金」字樣
・所有電子病歷類別之保證金應一次申請退還。不符審查標準者不予退還,並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https://eec.mohw.gov.tw/new/Home/NewsDetail/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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