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漁民因應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訂定漁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及救助作業程序。此程序提供受災漁民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涵蓋海洋漁業、陸上養殖、海上養殖、漁港設施、漁業公共設施、魚市場硬體設施及漁民遭難等項目。符合資格的漁民需持有相關漁業證照或養殖登記證,並於災害發生前申報放養資料,且經本會公告為救助對象。漁民應於救助地區公告日起 10 日內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協助其復建及復養。
・對象(須符合):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放養資料;該次災害經本會或本會漁業署公告或核定之救助對象
・對象(符合任一):陸上養殖部分: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海上養殖部分: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部分:領有漁業權執照;漁船筏、舢舨部分:領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漁業證照之漁船筏、舢舨漁業人
・現金救助:金額依本會或本會漁業署公告或核定之標準核發
・低利貸款:金額依本會或本會漁業署公告或核定之標準核貸
・申請:漁民應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92844屏東縣東港鎮朝安里新生三路175號
・🕒漁會行政大樓 8:30 ~ 12:00、14:00 ~ 17:00;信用部 9:00 ~ 15:30 (周一至周五)
・申請案件逾期不予受理。災情資料不可隨意對外公布,應循查報管道儘速層報,經本會審核彙整後統一發布。
於本會或本會漁業署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日起 10 日內(現金救助);於本會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日起 10 日內申請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日起 15 日內提出貸款申請(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