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推出「115年度第2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旨在鼓勵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及其計畫主持人與企業合作,共同推動創新研發。此計畫提供研究經費補助,合作企業需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合款,並可選擇以設備或先期技轉授權金方式出資。計畫類型分為個別型與單一整合型,執行期程最長可達三年。申請者需透過所屬機構向國科會線上提交申請,並確保合作企業符合資格且非陸資。本計畫旨在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對象(須符合):申請機構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經國科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合作企業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25 %,且不得低於 250,000 元(人文領域計畫為總經費 20 %,且不得低於 200,000 元);若為整合型計畫且合作企業為 2 家以上,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 25 %(人文領域為 20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
・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 25 %,且不得低於 250,000 元(人文領域計畫為總經費 20 %,且不得低於 200,000 元)
・合作企業配合款(設備出資):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 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
・先期技轉授權金: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8 %,可獲得至多 3 年研發成果授權
・先期技轉授權金:額度達計畫總經費 15 %以上,可獲得至多 7 年研發成果授權
・參與計畫博士生費用增核措施:若有約用博士生兼任人員需求,可併同增編費用
・申請:計畫主持人需先完成國科會線上申請作業,並填具國立臺灣大學「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含附表利益迴避聲明書)」,經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系(所)主管、院長核章後送達研究發展處各學院承辦窗口
・📍國科會 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國立臺灣大學研發處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禮賢樓 6樓
・計畫多年期採分年核定,應於當年計畫結束 3 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次年申請書及進度報告;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者,設備所有權應於簽約後 3 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若獲核定補助為多年期研究計畫,如涉及人體研究等,繳交次年度計畫申請書及當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國科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之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最高250,000元
2026/05/12 ~ 2026/07/03
資料來源:https://ord.ntu.edu.tw/w/ordntu/news_plan_2605151541082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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