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 2026/01/01 生效。這項福利旨在提供全國軍公教員工及其眷屬在結婚、生育及死亡等人生重要階段的經濟支持。補助金額依據申請人的薪俸額計算,例如結婚及生育補助為二個月薪俸額,喪葬補助則依對象不同,提供三至五個月薪俸額。申請人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補助事實(結婚、生育或死亡)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
・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配偶為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者,可請領與社會保險給付之差額;因早產申請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但未滿 37 週)
・父母、配偶喪葬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死亡者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子女喪葬補助:三個月薪俸額(子女以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年滿 20 歲但符合在校肄業無職業、無力謀生等特定扶養條件者不在此限)
・(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五個月薪俸額(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且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申請:向所屬機關或學校人事單位申請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自 2026/01/01 起,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大陸地區眷屬喪葬補助為 6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