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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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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指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的照顧人力,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規定。這項規定允許這些身兼受僱者身份的照顧者,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為協助照顧者申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將提供「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經用印後可作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的證明。此舉旨在保障照顧者的工作權益,使其能兼顧家庭照顧責任。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擔任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或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
・申請: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104472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

資料來源:https://aljh.kl.edu.tw/%E5%85%AC%E5%91%8A%E5%8D%80/%E4%BA%BA%E4%BA%8B%E6%B3%95%E4%BB%A4/%E4%BA%BA%E4%BA%8B%E8%A1%8C%E6%94%BF%E7%B8%BD%E8%99%95%E6%9B%B8%E5%87%BD%E4%BB%A5%E5%8B%9E%E5%8B%95%E9%83%A8%E5%87%BD%E9%80%81%E6%9C%89%E9%97%9C%E5%AF%84%E9%A4%8A%E5%AE%B6%E5%BA%AD%E3%80%81%E8%A6%AA%E5%B1%AC%E5%AE%89%E7%BD%AE%E3%80%81%E9%A1%9E%E5%AE%B6%E5%BA%AD%E4%B9%8B%E7%85%A7%E9%A1%A7%E4%BA%BA%E5%8A%9B%E9%81%A9%E7%94%A8%E6%80%A7%E5%88%A5%E5%B9%B3%E7%AD%89%E5%B7%A5%E4%BD%9C%E6%B3%95%E7%AC%AC20%E6%A2%9D%E5%AE%B6%E5%BA%AD%E7%85%A7%E9%A1%A7%E5%81%87%E8%A6%8F%E5%AE%9A%E4%B8%80%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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