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指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的照顧人力,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規定。這項規定允許這些身兼受僱者身份的照顧者,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為協助照顧者申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將提供「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經用印後可作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的證明。此舉旨在保障照顧者的工作權益,使其能兼顧家庭照顧責任。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擔任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或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
・申請: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104472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