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政策,放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成績考核認定標準。若教師因育嬰留職停薪導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 1 學年,但其任職累計(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折算)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仍可辦理年終成績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此舉旨在營造友善生養環境,強化彈性育嬰支持措施。
・對象(須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 1 學年;任職累計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辦理年終成績考核:維護教師考核權益
・📍20220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此為教育部針對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成績考核疑義的函釋,旨在配合國家少子女化政策,放寬認定教師辦理年終考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