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環境部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查證與評估工作作業要點」補助計畫,旨在協助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調查、查證、評估與監測等例行性工作。此補助涵蓋多項費用,包括行政事務費(如人事費、業務費、差旅費)及委辦費(如緊急應變作業費、宣導作業費、車輛租賃費等),其中一般事務費每年最高可達 200,000 元,緊急應變作業費則介於 200,000 至 80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每年 4 月底前透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的線上資訊系統提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書,並應優先要求污染行為人承擔責任,於其不明或不作為時方可申請代為執行費用。計畫經費需專款專用,且前年度執行率將影響次年度補助額度。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項目應優先要求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法採取相關作為,於其不明或不作為時,始得申請補助代為執行
・補助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之虞場址進行調查、查證、管制、評估及監測等工作
・補助經公告場址進行調查、評估、驗證、監督及查核等工作
・補助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八條基金用途,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評估為必要性項目
・行政事務費:包含人事費(加班費每年上限 200 小時)、業務費(出席費或審查費、一般事務費每年 100,000 ~ 200,000 元、約用人員薪資)、差旅費
・委辦費:包含人事及差旅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 %)、緊急應變作業費(200,000 ~ 800,000 元為原則)、宣導作業費、車輛租賃費、管理費(委辦費各項費用總和之 10 %為上限)、營業稅(委辦費各項費用總和之 5 %)
・申請:透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土壤及地下水資訊管理系統線上填報申請資料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 申請補助項目應優先要求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法採取相關作為,於其不明或不作為時,始得申請補助代為執行
最高800,000元
每年 4 月底前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407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