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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環境部核付潛在污染責任人支出費用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提供潛在污染責任人支出費用核付。本要點旨在審查並核付已執行完畢的污染控制、調查、評估或整治計畫的費用。申請對象為依據法規規定,已完成相關污染防治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核付項目包含污染調查、控制、整治、監測、採樣檢測、報告撰寫及技師簽證等費用,最高可核付支出費用的二分之一。申請人需檢附核定計畫、支出明細、憑證及切結書等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轉送環境部審核。
・對象(須符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7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及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已執行完畢之潛在污染責任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可為法人或團體、自然人
・核付支出費用之二分之一
・污染調查費用
・污染控制或整治費用(包括開挖、移除、清理、土壤離場處理、設備初設及後續操作維護、藥劑費用)
・污染監測費用
・自行驗證之土壤、地下水採樣檢測費用
・相關報告撰寫及技師簽證費用
・其他費用
・租用機具費用(需有必要性、未重複編列相關經費並提出證明文件)
・申請:檢送相關文件報請環境部核付支出費用
・- 核付經費由環境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84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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