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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教育部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申請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05-31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的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在畢業後能留在臺灣實習,特別訂定本作業要點。此計畫旨在提供這些學生在臺實習的機會,擴大國際連結並培養國際人才。符合資格的學生,例如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學業成績優異或有特殊表現者,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由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教育部審查。實習許可期間最長可達畢業後一年,有助於學生在臺的職涯發展與居留。
・對象(須符合):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 2 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
・畢業後在臺實習許可:最長以至畢業後 1 年為限
・實習期滿可申請展期 1 次:最長以延長至畢業後 1 年為限
・申請:請於截止日前將完整紙本文件及電子檔繳交至就輔組李小姐
・📍10633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4 段 43 號
・實習期間應每 3 個月向學校提出經實習機構核章之實習報告;實習期間領有之津貼,實習機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在臺居留期間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經學校報請教育部同意,不得轉換實習機構或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期間】

即日起至 2025/05/31

資料來源:https://student.ntust.edu.tw/p/406-1053-135958,r144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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