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提供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的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在臺實習機會,特別訂定「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符合資格的學生,包括在學期間無退學紀錄、學業成績達標或有特殊優異表現者,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並函送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學生可獲得最長一年的在臺實習許可,以增進與臺灣產學研界的互動,並擴大國際連結。
・對象(須符合):大學校院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應屆畢業之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在臺未曾設有戶籍;取得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 2 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
・畢業後在臺實習許可:實習許可期間最長以至畢業後 1 年為限,期滿可申請展期 1 次,最長仍以畢業後 1 年為限
・申請:學生應於截止日期前,將完整紙本文件及電子檔繳交至就讀學校之就業輔導組,由學校統一彙整後函送教育部審查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教育部)
・- 實習機構應與實習之畢業僑外生及其畢業學校簽訂實習契約
即日起至 2024/05/31
資料來源:https://student.ntust.edu.tw/p/406-1053-124651,r144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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