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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20元→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員工福利與停車優惠措施

綜合津貼 臺北市

【內容簡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為其技工、工友及績優員工提供一系列全面的福利與獎勵措施。這些福利涵蓋了薪資、加班費、年終考核獎金、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喪葬及子女教育等生活津貼,以及績優員工選拔獎勵。此外,學校也針對教職員工生、退休人員及特定訪客提供停車費減免或優惠,旨在提升員工士氣、保障權益並鼓勵優秀表現。
・對象(符合任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之技工、工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編制內職員(含助教)、駐警、約用人員、專案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在職專班學生、碩士生、大學部學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師、推廣教育中心講師及學員;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長期契約廠商;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退休教職員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受邀貴賓、演講者、評鑑委員、面試委員、短期訓練班學員、修繕施工廠商、受邀與會人員;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之教職員;績優員工選拔:在本校連續服務滿 3 年以上,且最近 3 年考績 2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於最近 2 年內有特定優良事蹟者;停車費減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職員工生或入校洽公者
・工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核支,後備軍人轉業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最高級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依本規則第 19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日工作工資: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
・休息日工作工資: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
・補休假:加班後 1 年內可選擇補休假,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年終考核甲等獎勵:晉本餉 1 級,並給與 1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核甲等獎勵: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 1 級,並給與 1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核甲等獎勵: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 2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核乙等獎勵:晉本餉 1 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核乙等獎勵: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 1 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核乙等獎勵: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 1 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另予考核甲等獎勵:給與 1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另予考核乙等獎勵: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其遺屬
・遺屬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服務未滿 3 年者,以 3 年論)
・遺屬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喪葬補助費: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計算,補助 7 個月
・結婚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生育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喪葬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子女教育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差旅費:依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申領
・勞工保險:享有勞工保險之給付權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享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權利
・就業保險:享有就業保險之給付權利
・全民健康保險: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權利
・嘉獎:依工友嘉獎要點,視事蹟給予 1 次或 2 次嘉獎
・績優員工獎狀:由校長於公開集會中表揚並頒發獎狀
・績優員工工作酬勞:辦理自籌收入業務者,每月給與總額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 60 %;當年度離退之績優員工,尚未支領之工作酬勞,則以一次給付方式支給
・績優員工推薦:推薦參選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
・停車費免徵:受邀貴賓、借用本校場地舉辦活動之機關(單位)首長與受邀貴賓、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職員工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入校洽公之車輛、執行公務車輛
・停車費半價優惠:退休人員、未申請停車之兼任教師或教職員工臨時停車,按計時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停車費半價優惠:本校教職員及三校系統(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臨停收費享有半價優惠
・停車費計次優惠:短期訓練班學員、修繕施工廠商、受邀與會人員等,經主辦單位專案申請核准臨時停車者,計次收費 120 元
・年度大型活動停車優惠:畢業典禮、校慶及就業博覽會等大型活動,車輛臨停採活動當日半價優惠,並以每小時計算之
・自行車停車證工本費:本校教職員工生 30 元,遺失、被竊、損毀或換新車每年可補發 1 次,逾次應繳 30 元;非本校教職員工生 30 元,有效期限 1 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各項福利申請方式不同,請洽總務處事務組或相關單位辦理
・📍10633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4 段 43 號
・停車識別限申請本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使用;車輛停放應遵循標誌、標線或管理人員指示停放,確保停車安全;未依規定繳交使用費、機車連續停放逾 7 日或計時停車者連續停放逾 7 日無出場紀錄者,將取消停車資格並處罰;自行車未張貼有效停車證、未停放於自行車停放區(格)或顯失騎乘功能者,事務組得逕行移置;偽造本校有效自行車停車證者,除須補繳相關費用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金額/折扣】

最高12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general.ntust.edu.tw/p/412-1054-134.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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