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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農業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協助因天然災害受損的農民,提供現金救助、保險費補助及低利貸款。本辦法適用於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的自然人,當其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或漁船(筏)因颱風、豪雨、旱災、地震等天然災害造成損失時,可依規定申請。現金救助包含一般性救助及針對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的額外救助;保險費補助則鼓勵農民投保農業天然災害保險。低利貸款則提供復耕復建所需資金,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補貼利息。農民需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後,於指定工作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已辦理登記或核准;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於 2025/01/01 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不受水源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者,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限養殖漁業);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者,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持有有效之漁業執照,或其毀損係因漂流木或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 8 級以上陣風所致(限漁船筏);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者,農產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達 0.01 公頃以上(相毗鄰土地得合併計算);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者,林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相毗鄰土地得合併計算);申請現金救助者,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特定情況除外);申請額外現金救助者,同一救助對象之同一申請土地,所種植之同一作物品項,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同產季核予救助有案;申請額外現金救助者,該作物品項於當年度防汛期間,因颱風或豪雨致嚴重受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現金救助:針對農作物(如稻米、雜糧、果樹、花卉、蔬菜、特用作物)、畜禽(如豬、牛、羊、雞、鴨、鵝)、林業(如造林地、林業苗圃、竹類)及漁業(如魚塭養殖、海上箱網養殖、牡蠣養殖、定置網漁業、漁船筏)因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供現金補償。具體項目及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附表二規定
・額外現金救助:針對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若符合特定條件,可額外獲得現金救助。具體作物品項及救助額度計算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附表四規定
・保險費補助: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可獲得保險費補助
・低利貸款:提供農民因天然災害復耕、復建所需之低利貸款,涵蓋農產業、漁業、畜牧及林業等。具體項目、貸款額度及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附表三規定,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申請:現金救助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低利貸款先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再檢具證明書及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
・📍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十五號三樓
・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損情形,公告展延受理期限;農產品救助次數: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以 1 次為限;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以 1 次為限(以產季認定之品項於同產季以 1 次為限)。額外現金救助於同一年度或同產季以 1 次為限;申報項目損失率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特定情況除外);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期間】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遇災損嚴重得展延)

資料來源:https://law.afna.gov.tw/view.php?i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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