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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元→苗栗縣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

綜合津貼 苗栗縣

【內容簡介】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行駛中排放嚴重黑煙或粒狀污染物的柴油車、汽油車及機車。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車輛的 15 日內,提供車號、車種、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佐證資料,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檢舉案件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且符合不透光率標準,每案可獲得 300 元獎勵金。獎勵金每季至少核發一次,旨在共同維護苗栗縣的空氣品質。
・對象(須符合):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環保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對象(符合任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5 秒以上 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
・檢舉案件獎勵金:每案 300 元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中華民國 8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出廠):40 %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 日以後至 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出廠):35 %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以後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廠):30 %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廠):20 %
・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30 %
・申請: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環保局檢舉
・- 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金額/折扣】

最高300元

資料來源:http://law.miaoli.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128&kw=%e6%aa%a2%e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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