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經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持有此證的自然人可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展演活動,並可收取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的費用。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每年有兩次申請期間(3 月及 9 月),證書效期為 3 年。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新臺幣 200 元登記費。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且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允許於彰化縣公告之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展演活動,並可收取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之費用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新臺幣 200 元登記費
・申請:申請者應依照申請書格式,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始發給街頭藝人證。取得證書後,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並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95&sms=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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