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為執行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訂定進口貨品通關作業要點。此要點旨在提供納稅義務人(進口商)在自貝里斯進口符合協定規定的原產貨品時,能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或在未即時申請時,於貨品放行後 4 個月內申請退還溢繳的關稅。主要受惠對象為進口貝里斯原產貨品的納稅義務人,需檢附有效的原產地證明書及相關文件。特定貨品如粗製糖或精製糖,則需額外持憑關稅配額證明書。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自貝里斯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一產品清單規定之原產貨品;檢附貝里斯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檢附符合本協定附件三原產地規則第十條直接運輸與轉運及第十一條展覽品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優惠關稅待遇: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稅率
・粗製糖或精製糖:適用進口稅則第十七章免關稅之增註項目「1708」(配額內)
・退還溢繳之關稅
・申請:- 於進口報單「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並於「產地證明書」欄填報證明書號碼,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納稅義務人應自貨品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將原產地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進口文件保存 5 年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133&kw=%e8%b2%9d%e9%87%8c%e6%96%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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