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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品優惠關稅待遇及退稅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關務署為執行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提供自巴拉圭進口符合規定的原產貨品優惠關稅待遇。納稅義務人於進口報關時填報「PT」字樣並檢附原產地證明書,即可適用優惠關稅稅率。若進口貨品完稅價格未逾美金 5,000 元,出口商可於商業發票聲明原產地取代證明書。若未於報關時申請,可在貨品放行後 4 個月內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自巴拉圭共和國進口貨品;進口貨品合於本協定附件一規定之原產資格;檢附符合本協定附件二第十條直接運輸與直接購買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優惠關稅待遇: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溢繳關稅退還:退還溢繳之關稅
・申請:- 於進口報關時,在進口報單「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並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其替代文件
・📍11673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6 段 142 巷 1 號
・每一份原產地證明書僅能適用於單一進口報單之單項或多項貨品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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