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品通關作業要點」,旨在規範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符合協定原產地規定之貨品,可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納稅義務人(進口商)可透過進口報單申報或於貨品放行後 4 個月內補件申請,以享有免關稅或優惠稅率,並可退還溢繳關稅。特定農產品如粗製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在配額內可享免關稅。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I規定之原產貨品;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
・優惠關稅待遇:適用於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合於協定規定之原產貨品
・配額內免關稅:適用於粗製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
・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適用於天然蜜及酪梨
・申請: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或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如未能即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或應檢附之其他文件,得申請按非優惠性關稅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金額繳納保證金,辦理押放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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