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為執行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訂定本作業要點。進口人自新加坡進口符合協定原產地規定的貨物,可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享有較低的關稅稅率。若進口時未申請,也可在貨物放行後 1 年內補申請並退還溢繳關稅。申請時需檢附原產地聲明書等文件,海關將進行查核以確認貨物原產地。
・對象(須符合):進口人;自新加坡進口合於本協定第4章第一節規定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
・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依本協定第4.19條規定,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稅率
・溢繳關稅退還:於貨物進口放行後 1 年內申請,可退還溢繳關稅
・申請:- 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
・- 每一份原產地聲明書僅能適用於同批進口之單項或多項貨物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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